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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伦理范畴之一。原指敬神或表示敬意而举行的仪式。始见于卜辞,作豐,为行礼之器,即用器皿盛双玉以作供奉,表示对上帝或先祖的敬重。《尚书·君奭》:“故殷礼陟配天,多历年所。”意谓殷礼能同上天参配,所以享国久长。西周时,强调“为礼卒于无别,无别不可谓礼”(《左传·僖公二十二年》),遂将“礼”推演为区别贵贱亲疏的行为规范和等级名分制度,而有所谓“礼不下庶人,刑不上大夫”(《礼记·曲礼》)之说。孔子推崇周礼,主张“齐之以礼”(《论语·为政》),朱熹注:“礼,谓制度品节也。”要求以周礼统一人们之视、听、言、动。老子认为:“夫礼者,忠信之薄,而乱之首”(《老子》第三十八章),对“礼”持批判态度。战国时,荀子将“礼”之内涵予以扩大,谓其“断长续短,损有余,益不足”,“以养人之欲,给人之求”(《荀子·礼论》),提出“礼者,法之大分,类之纲纪也”(《荀子·劝学》),给礼赋予法的含义,主张礼与法相结合。汉代《白虎通》将礼规定为“五常”之一,成为当代和后世推行教化的重要内容,称“礼教”。北宋李觏提出“夫礼,人道之准,世教之主也”(《直讲李先生文集·礼论第一》)。理学家以“礼”为“天理”之表现形式,朱熹称:“礼谓之天理之节文者,盖天下皆有当然之理,但此理无形无影,故作此礼文画出一个天理与人看,教有规矩,可以凭据,故谓之天理之节文”(《朱子语类》卷四十二)。认为守“礼”即是循天理,失礼即是违背天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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